当事人 |
杭州蓝联出租汽车服务管理有限公司 ,浙江维坊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2021)最高法知民终1525号 |
案由 |
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最高人民法院 |
内容 |
浙江维坊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上诉人杭州蓝联出租汽车服务管理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浙江维坊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经审查,本院决定予以受理。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21)最高法知民终1525号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变更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传票(2022年2月22日上午9时知识产权法庭第九法庭)。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 |
刊登日期 |
2021-11-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