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泰国东方航空有限公司, 广州飞机维修工程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0)最高法商初4号 |
案由 |
留置权纠纷 |
公告人 |
最高人民法院 |
内容 |
泰国东方航空有限公司(Orient Thai Airlines Company Limited):本院依法受理(2020)最高法商初4号原告广州飞机维修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泰国东方航空有限公司(Orient Thai Airlines Company Limited)留置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驳回广州飞机维修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请你公司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来本院第一巡回法庭领取上述文书(领取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红岭中路1036号),逾期则视为送达。 |
刊登日期 |
2021-11-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