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姜运华,第三人-,刘扩军, 湖南阳光靳江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湖南仁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2021)湘0104民初20311号 |
案由 |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
公告人 |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湖南阳光靳江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刘扩军、湖南仁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姜运华诉被告湖南阳光靳江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湖南仁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刘扩军(2021)湘0104民初20311号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授权委托书、送达地址确认书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号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11-1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