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邓海燕,徐祖福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横州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徐祖福:本院受理原告邓海燕与你离婚纠纷一案,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应诉材料,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提供的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传票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答辩和举证期满后次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州市人民法院第四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缺席审判。 |
刊登日期 |
2021-11-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