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粟义卷,潘守琼,潘真,潘丽, 广西龙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2021)桂0328民初685号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粟义卷、潘守琼、潘真、潘丽:本院受理原告广西龙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阳光司法网启用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申请审判委员会委员回避权利告知书、开庭传票、(2021)桂0328民初685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11-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