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覃淼,文明武,江莉莲,文嘉浩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2021)川0113民初2515号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文明武、江莉莲、文嘉浩:本院受理(2021)川0113民初2515号原告覃淼诉被告你们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判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拆迁安置房买卖合同》、《关于拆迁安置房买卖合同的补充协议》有效,并诉请判令被告你协助原告进行不动产权证过户。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1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审判法庭(大弯街道新河路4号)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09-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