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谢汝板,金莉, 广西来宾桂中农村合作银行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桂1302民初1399号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谢汝板、金莉:本院受理原告广西来宾桂中农村合作银行诉被告谢汝板、金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外出住址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桂1302民初139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谢汝板、金莉偿还原告广西来宾桂中农村合作银行借款本金9989.82元及公告费260元;二、被告谢汝板、金莉支付给原告广西来宾桂中农村合作银行2017年8月3日至2021年2月15日借款利息2009.47元;三、被告谢汝板、金莉以所欠本金9989.82元为基数,从2021年2月16日起按《个人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借款利息给原告广西来宾桂中农村合作银行,直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届满之日止。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谢汝板、金莉。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1-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