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王建玲,农磊,农梓晴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桂0105民初2110号 |
案由 |
离婚纠纷 |
公告人 |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农磊:原告王建玲与被告农磊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桂0105民初211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王建玲与被告农磊离婚;二、婚生女儿农梓晴由原告王建玲携带抚养,被告农磊每月负担生活费1000元,教育费和医疗费凭有效票据,原告王建玲与被告农磊各承担50%,直至小孩年满十八周岁止。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260元,合计560元,由被告农磊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家事和少年审判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1-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