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卢高源,张珍,张功焕,第三人-李昇, 广西众家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0)桂0102民初7054号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张功焕:本院(2020)桂0102民初7054号原告卢高源与被告张珍、张功焕,第三人李昇、广西众家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桂0102民初705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卢高源与被告张珍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及居间合约》;二、被告张珍、张功焕共同向原告卢高源双倍返还购房定金30000元;三、被告张珍、张功焕共同向原告卢高源赔偿律师费损失3920元;四、驳回原告卢高源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7510元(原告卢高源已预交17560元,由本院向原告卢高源退还50元诉讼费),公告费350元,合计17860元,由原告卢高源负担2259元,由被告张珍、张功焕负担15601元。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1-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