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罗云思,刘成俊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桂0105民初3345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刘成俊:原告罗云思诉被告刘成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桂0105民初334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刘成俊返还原告罗云思借款本金336299.47元;二、被告刘成俊向原告罗云思支付上述借款截止2019年11月23日尚欠的借款利息38737.15元及2019年11月23日之后的利息(2019年11月23日之后的利息计算:以借款本金336299.47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自2019年11月24日起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以借款本金336299.47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4%,自2020年8月20日起计算至被告刘成俊实际清偿之日止);三、驳回原告罗云思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176元(原告罗云思已预交),由被告刘成俊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1-11-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