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覃雪丽,李奇荣,陆芳, 南宁市森雄木业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2021)桂0206民初3564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南宁市森雄木业有限公司、李奇荣、陆芳:本院受理原告覃雪丽与被告南宁市森雄木业有限公司、李奇荣、陆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桂0206民初3564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随案监督卡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诉讼请求:1.判决三被告偿还原告的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0元及利息(以本金5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2%计算,从2021年7月30号起(含7月30号的利息)至债务实际清偿之日止,利息共计180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答辩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02月22日上午09时00分在本院第十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1-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