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唐明峰, 桂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秀峰支行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桂0302民初1450号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公告人 |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唐明峰:本院受理原告桂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秀峰支行与被告唐明峰信用卡纠纷一案(2021)桂0302民初1450号,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桂0302民初1450号民事判决书。缺席判决如下:被告唐明峰偿还原告桂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秀峰支行卡号为6251686000166644的信用卡透支本金49,899.09元、违约金4,811.3元及相应利息(截至2021年10月19日的利息为22,092.05元,此后利息按《桂林银行“漓江信用卡”章程》及《桂林银行漓江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约定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本案案件受理费1,564元,公告费560元,合计2,124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唐明峰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1-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