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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当事人
温泉,龚晴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2021)桂0205民初3662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公告人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内容
龚晴:本院受理温泉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桂0205民初366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为:被告龚晴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温泉借款本金5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公告费260元,合计1310元(原告温泉已预交),由被告龚晴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刊登日期
2021-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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