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温泉,龚晴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桂0205民初3660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龚晴:本院受理温泉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桂0205民初366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为:“被告龚晴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温泉借款本金16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00元,公告费260元,合计3760元(原告温泉已预交),由被告龚晴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1-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