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苏新带,何声,刘文子,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2021)桂0107民初14595号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公告人 |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刘文子:本院受理原告苏新带诉被告何声、刘文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桂0107民初14595号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2年2月21日上午10时30分在本院办公一区(衡阳西路35号)速裁2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11-1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