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董顺江,李育贤,北海分公司,廖玲, 江西优优出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江西优优出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北海分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2021)桂0502民初6321号 |
案由 |
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江西优优出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江西优优出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北海分公司、廖玲:本院已受理原告董顺江、李育贤诉被告江西优优出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江西优优出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北海分公司、廖玲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桂0502民初6321号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含审判程序告知、答辩权利告知、当事人权利和义务告知、举证事项告知)、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申请审判委员会委员回避权利通知书、原告举证材料、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含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审判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11-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