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蔡甡甡,王晗宇, 桂林市锦基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桂0305民初5190号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蔡甡甡、王晗宇:本院受理桂林市锦基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你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采取法定其他方式无法直接向你方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桂0305民初519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如下一、被告蔡甡甡、王晗宇支付原告桂林市锦基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自2017年5月1日至2018年4月30日的物业服务费527.42元;二、驳回原告桂林市锦基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50元,因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付本院),由被告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立案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1-1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