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曾洪强,袁洪,吴惠琴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川0184民初1845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四川省成都市崇州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袁洪、吴惠琴:本院受理原告曾洪强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川0184民初184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袁洪、吴惠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曾洪强借款本金30,000元并支付滞纳金、违约金等。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诉讼服务中心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未领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有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09-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