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帕塔,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分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彭州支公司 ,成都皓婕迅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2021)川0184民初2815号  | 
    
案由  |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 
    
公告人  | 
      四川省成都市崇州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帕塔:本院受理的(2021)川0184民初2815号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彭州支公司与被告帕塔、成都皓婕迅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分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判令帕塔偿还原告因被告侵权行为支付的保险赔偿款39860元,成都皓婕迅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在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0-1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