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马清峰,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新津支行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川0118民初580号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公告人 |
四川省成都市新津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马清峰:本院受理的(2021)川0118民初580号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新津支行与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你在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归还原告欠款本金19860.43元并支付手续费(截至2021年1月21日的手续费为1365.40元,从2020年1月22日起算的手续费,以欠款本金19860.43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7.5%‰的标准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时间给付,则计算至上述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法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6元(已减半)、公告费600元,均由被告你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1-08-1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