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任中桂,王兴好,刘剑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川0118民初658号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四川省成都市新津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任中桂、王兴好:本院受理刘剑与你们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川0118民初65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任中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刘剑支付吊车费26250元及自2020年7月25日起的利息;王兴好对任中桂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1-08-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