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陈游宇,廖建平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2021)川0118民初2039号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四川省成都市新津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廖建平:本院受理的(2021)川0118民初2039号原告陈游宇与被告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你向原告支付饲料款63042元;2.诉讼费由被告你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二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09-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