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邹平滔,陈春茂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2021)川0113民初523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陈春茂:本院受理的(2021)川0113民初523号原告邹平滔与被告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800000元整及利息等。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大弯法庭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02-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