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高峰,姜波,刘东平,孟凡涛,郭普轩 |
公告类型 |
执行文书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辽宁省沈阳市法库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被执行人郭普轩: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高峰、姜波、刘东平、孟凡涛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郭普轩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执行案件。因你至今未履行上述案件执行依据的生效民事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我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21年8月9日、2021年9月14日分查封你名下:一、位于辽宁省法库县法库镇石桥街法库国用(2002)字第641号,面积105平方米的土地及该土地上自建的无证房产;二、位于辽宁省法库县正阳街房屋幢号1336号,房号为004号,层数2层房产一处;三、位于辽宁省法库县石桥街房权证2034号房产一处,特向你公告送达查封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上述期限最后一日如遇法定节假日顺延至法定节假日后第一个工作日)。 |
刊登日期 |
2021-09-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