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甘井子区支行,,,褚晓红,汪义钧, 大连新源华食品加工有限公司 ,库伦旗首宇甜菊糖有限公司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 ,天津盛世亚糖业食品有限公司 ,佐源集团有限公司 ,大连佐源糖业有限公司 ,凤城博斯亚糖业食品有限公司 ,望奎县百益源新生代糖业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执行文书 |
案号 |
(2021)辽02执异482号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公告人 |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
内容 |
大连新源华食品加工有限公司、库伦旗首宇甜菊糖有限公司、望奎县百益源新生代糖业有限公司、天津盛世亚糖业食品有限公司、凤城博斯亚糖业食品有限公司、大连佐源糖业有限公司、佐源集团有限公司、褚晓红、汪义钧: 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甘井子区支行与被执行人大连新源华食品加工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申请变更其为本案申请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现已作出(2021)辽02执异48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变更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为本案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请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七庭领取上述文书,逾期视为送达。 |
刊登日期 |
2021-09-1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