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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当事人
姚大维,姚名举, 泰德煤网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同业经贸有限公司尚志市龙腾亿达煤炭经销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其他
案号
-
案由
-
公告人
辽宁省大连市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法院
内容
大连同业经贸有限公司(被告一)、尚志市龙腾亿达煤炭经销有限公司(被告二)、姚大维(被告三)、姚名举(被告四):本院受理原告泰德煤网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诉请:一、解除与被告一2013年8月6日签订的《煤炭买卖合同》;二、被告一向原告返还货款本金3 676 000元;三、被告一赔偿原告自2013年8月13日起至实际返还货款本金款项之日止的利息损失。(从2013年8月6日至2019年8月19日共计2198天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1.5倍计算,以3 676 000元货款为基数,利息损失金额为1 809 526.33元;从2019年8月20日起暂计算至2020年12月25日共计49天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一年期利率的1.5倍计算,以3 676 000元货款为基数,利息损失金额为302 542.45元。)上述利息损失合计2 112 068.78元,货款本金及利息共计5 788 068.78元;四、被告二向原告连带偿还第二项货款本金及第三项利息损失;五、被告三对第四项款项(货款本金及利息损失)承担连带责任;六、被告四向原告连带偿还第二项货款本金及第三项利息损失;七、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假日顺延)在本院1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刊登日期
2021-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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