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韩永亮,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田支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贺兰支公司 ,玉田县玉田镇金翔货运站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平罗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韩永亮、玉田县玉田镇金翔货运站: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贺兰支公司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田支公司、你们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被告韩永亮、玉田县玉田镇金翔货运站向原告支付保险代偿款5787元,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田支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2、本案的诉讼费、实现债权的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即视为送达,答辩期和举证期为公告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陶乐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09-0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