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韦虎, 安徽长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长丰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韦虎(xxxxxxxxxxxxxxxxxx):本院受理原告安徽长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方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
刊登日期 |
2021-11-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