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中盐东兴盐化股份有限公司 ,绥中县蔬菜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辽宁省葫芦岛市绥中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绥中县蔬菜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盐东兴盐化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之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3日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绥中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09-1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