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肖楚河,肖燕红, 广东普宁汇成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普宁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肖楚河、肖燕红:本院受理原告广东普宁汇成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肖楚河、肖燕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及廉政监督卡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2年2月11日9时30分在广东省普宁市人民法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1-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