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张振东,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揭阳市分行 ,广东金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张振东: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揭阳市分行诉被告张振东、广东金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及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2022年2月18日15时30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11-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