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曾发,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浏阳市支行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湖南省长沙市浏阳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曾发:本院受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浏阳市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起诉状主要内容是:1.判令曾发立即偿还未到期借款本金371013.07元,逾期借款本金5616.58元,逾期利息9212.04元(暂计算至2021年1月18日);2. 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所需支付的以欠款本息8%为标准的律师费30867元;3.判令原告对被告抵押担保房产依法处置后的所得价款在上述借款本息、实现债权费用及诉讼费用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4.本案诉讼费及诉讼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20日内。本案依法由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并定于2021年12月15日10时30分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09-2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