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雷连成, 大连彤晖服装有限公司 ,大连瓦机实达综合加工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辽宁省大连市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大连彤晖服装有限公司、雷连成: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大连瓦机实达综合加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大连彤晖服装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因大连彤晖服装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为雷连成,大连瓦机实达综合加工有限公司申请追加雷连成为本案被执行人。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0-2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