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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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0)宁01民初621号 |
案由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公告人 |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
内容 |
郑州美之华商贸有限公司、朔州市金楚元商贸有限公司、一拖(洛阳)柴油机有限公司、虞城县佳禾农机有限公司、河南豪丰农业装备有限公司、第一拖拉机股份有限公司、武汉金牛经济发展有限公司、河南弘辉实业有限公司、上海妃律实业有限公司、山东龙口油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上海宁远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妃律实业有限公司、河南弘辉实业有限公司、朔州市金楚元商贸有限公司、武汉金牛经济发展有限公司、郑州美之华商贸有限公司、虞城县佳禾农机有限公司、河南豪丰农业装备有限公司、一拖(洛阳)柴油机有限公司、第一拖拉机股份有限公司、山东龙口油管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原告上海宁远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不服本判决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宁01民初621号民事判决书、民事上诉状。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西区209办公楼领取民事裁定书、民事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02-2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