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丁云峰,万新易, 海安挚友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华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海安挚友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原告丁云峰与被告万新易、华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应原告丁云峰的申请,本院准予追加海安挚友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作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原告丁云峰的诉讼请求为:1.请求判令三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货款70498元;2.请求判决被告万新易、被告海安挚友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逾期付付款利息2115元(利息计算方式:以尚欠货款70498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自2021年1月1日起计算至被告清偿全部债务之日止);3.本案原告支出的律师费5000元,由被告万新易、被告海安挚友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承担;4.本案受理费、保全费等由三被告承担。本院根据原告提供的地址通过法院专递和法院直接送达的方式均无法找到你本人,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对你公告送达以下材料:原告起诉状副本及原告提交的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执行)风险告知书、民事诉讼须知、调解建议书、裁判文书上“广西法院裁判文书网”公布告知书、申请审判委员会委员回避权利通知书、阳光司法网启用告知书、“五个严禁”监督卡、廉政监督卡、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逾期不提出答辩和举证的不影响本案的审理。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期限届满后的次日下午15:30(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则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07-0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