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刘继宽,刘鑫,徐玉环, 锦州东一璞邸酒店有限公司 ,辽宁东一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内容  | 
      锦州东一璞邸酒店有限公司、辽宁东一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刘继宽、刘鑫、徐玉环: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与被告锦州东一璞邸酒店有限公司、辽宁东一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刘继宽、刘鑫、徐玉环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该案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点(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五楼第二十四号法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09-1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