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东北特钢集团大连特殊钢制品有限公司 ,大连基业科技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辽0291民初4642号 |
案由 |
同业拆借纠纷 |
公告人 |
辽宁省大连市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大连基业科技有限公司:原告东北特钢集团大连特殊钢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基业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辽0291民初464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被告大连基业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东北特钢集团大连特殊钢制品有限公司货款10818元及利息(以10818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26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019年8月20日前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019年8月21日后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0元、公告费450元,由被告大连基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1-0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