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湖北新力大风车现代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浅恺贸易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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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人 |
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上海浅恺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湖北新力大风车现代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你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参加诉讼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供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第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30日内。并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观音垱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11-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