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董国瑞, 杭州杭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聚源达建筑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川0107民初5948号 |
案由 |
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四川聚源达建筑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董国瑞:本院受理的(2021)川0107民初5948号原告杭州杭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你们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四川聚源达建筑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向原告退还49万元并从2020年4月9日起至本判决书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止,以未付本金为基数,按照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违约金;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1-11-1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