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刘海燕, 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 ,成都快驿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川0104民初4250号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成都快驿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刘海燕:本院受理原告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与被告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川0104民初425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成都快驿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884696.37元、律师费5500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复利(利息、罚息、复利的计算方式详见判决书);被告刘海燕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在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成都快驿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追偿。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春熙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有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1-1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