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张双平,郭艳,郭丽娟,徐跃胜,王惠,詹自强, 中卫香山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宁0502民初3099号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张双平、郭艳、 郭丽娟、徐跃胜、王惠、詹自强: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卫香山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张双平、郭艳、 郭丽娟、徐跃胜、王惠、詹自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作出(2021)宁0502民初309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1.被告张双平、郭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中卫香山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偿还借款本金 10万元、利息22366.76元,本息共计122366.76元(利息计算至2021年3月18日),之后利息按照借款合同约定计算至借款偿还完毕之日止;2.被告郭丽娟、徐跃胜、王惠、詹自强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被告郭丽娟、徐跃胜、王惠、詹自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张双平、郭艳追偿。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1-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