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许波,王小军, 宁夏平罗县鑫伟辉农牧开发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宁0221民初2078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平罗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王小军、宁夏平罗县鑫伟辉农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许波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宁0221民初207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被告王小军、宁夏平罗县鑫伟辉农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原告许波借款300000元,支付利息138600元,共计438600元。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行政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届满之日起15日内(遇节假日顺延)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0-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