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段立成,王龙,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嘴山市大武口支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宁0202民初1801号 |
案由 |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
公告人 |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王龙: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嘴山市大武口支公司与被告段立成、王龙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宁0202民初1801号民事判决:一、被告王龙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嘴山市大武口支公司保险金106632.67元及诉讼费2081元,合计108713.67元;二、驳回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嘴山市大武口支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三、案件受理费2474元,由王龙负担;公告费260元,由王龙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214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1-0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