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张帆,吴海曼, 河池市宜州吴海曼贸易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桂12民终1090号,(2020)桂1281民初3487号 |
案由 |
同业拆借纠纷 |
公告人 |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 |
内容 |
吴海曼、河池市宜州吴海曼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上诉人张帆与被上诉人吴海曼、河池市宜州吴海曼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去向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1)桂12民终109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维持河池市宜州区人民法院(2020)桂1281民初348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二、撤销河池市宜州区人民法院(2020)桂1281民初3487号民事判决第四项;三、被上诉人河池市宜州吴海曼贸易有限公司向上诉人张帆返还65000元及相应利息(利息以本金65000元为基数,从2020年11月6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还清之日止);四、驳回上诉人张帆的其他诉讼请求。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如不到本院领取,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
刊登日期 |
2021-11-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