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叶朝阳, 防城港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
公告类型 |
执行文书 |
案号 |
(2020)桂0602民初250号,(2021)桂0602执287号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公告人 |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叶朝阳:关于你与申请执行人防城港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0)桂0602民初25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们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桂0602执287号执行通知书、(2021)桂0602执287号执行裁定书、向阳估字202108214C号评估报告,并公告财产处置相关事宜。一、(2021)桂0602执287号执行通知书载明: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本院(2020)桂0602民初25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二、(2021)桂0602执287号执行裁定书载明:查封、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叶朝阳名下拥有的位于防城港市港口区友谊大道4号外贸大院办公楼九层房产(产权证号:防港房权证港口直字第A201130686号)。三、向阳估字202108214C号评估报告载明:被执行人叶朝阳名下拥有的位于防城港市港口区友谊大道4号外贸大院办公楼九层房产(产权证号:防港房权证港口直字第A201130686号),评估基准日2021年8月30日,评估价值为2069465元。四、本院定于2022年1月11日10时至2022年1月12日10时于淘宝网对被执行人叶朝阳名下的房子以1448625.5元为底价进行第一次公开拍卖,若一拍流拍申请执行人不接受以物抵债,则在一拍流拍15日后按一拍流拍价在20%范围内降价进行第二次拍卖,若二拍流拍申请执行人不接受以物抵债,则在二拍流拍15日后按二拍流拍价进行变卖。拍卖、变卖详情参见淘宝网拍卖、变卖公告。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
刊登日期 |
2021-11-0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