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张惠芳,李凤,李草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2021)桂0802民初3572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李草:本院受理原告张惠芳诉被告李凤、李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21)桂0802民初3572号],原告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李凤偿还借款本金8万元及利息以及支付律师代理费、原告对被告李草用以抵押的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诉讼风险提示书、授权委托书、“五个严禁”监督卡、广西法院阳光司法网启用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自登报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号法庭上午08点30分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1-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