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陈康福,陈志超,李桂荣,沈克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桂0102民初4860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沈克:本院原告陈康福、陈志超、李桂荣与被告沈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桂0102民初4860号]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案号为(2021)桂0102民初486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沈克向原告陈康福、陈志超、李桂荣偿还借款本金141000元;二、被告沈克向原告陈康福、陈志超、李桂荣支付借款利息(利息计算详见民事判决书);三、被告沈克向原告陈康福、陈志超、李桂荣支付逾期利息及违约金(逾期利息及违约金计算:以141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3月21日起计至实际偿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5.4%计算)。案件受理费3704元,公告费260元,由被告沈克负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1-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