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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当事人
韦思军,黄震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2021)桂0721民初295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公告人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灵山县人民法院
内容
黄震:本院受理原告韦思军与被告黄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你去向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桂0721民初29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被告黄震归还借款本金10500元给原告韦思军。案件受理费62元,由被告黄震负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
2021-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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