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韦思军,黄震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桂0721民初295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灵山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黄震:本院受理原告韦思军与被告黄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你去向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桂0721民初29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被告黄震归还借款本金10500元给原告韦思军。案件受理费62元,由被告黄震负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1-11-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