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陈惠芳,卢宝荣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桂0602民初1399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卢宝荣:本院受理原告陈惠芳与被告卢宝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无法送达判决,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桂0602民初139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卢宝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陈惠芳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8270元;二、被告卢宝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陈惠芳支付逾期还款的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83.12元,公告费560元,合计843.12元由被告卢宝荣承担。(详见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1-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