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韩金彪,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辽0203民初4527号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公告人 |
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韩金彪: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你方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方公告送达(2021)辽0203民初452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韩金彪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信用卡欠款本金96463.39元及利息、违约金、手续费(利息、违约金、手续费均按《中国民生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民生白金理财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的标准计付,但合计应以实欠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标准计算的数额为限)。二、被告韩金彪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律师费1600元。案件受理费3113元,公告费690元,共计3803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韩金彪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 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1-11-16 |